原文內容如下

請大家支持一下!!

道歉、下台、修法

 


主題:1106「野草莓學運」--修改「集會遊行法」連署活動
連署訴求

大家好,我們是1106「野草莓學運」學生行動聯盟



參加連署的夥伴請注意!

1、請大家留下完整個人資料並請勿重複連署
2、未填寫完整者,請重新連署一次,感謝您


如果重複連署只計算一次,資料不完全則是無效的連署
在此麻煩大家




這個連署活動,主要的目的,是修改集會遊行法許多不合理的地方

要求修法最主要的原因,在於我們認為人民的「集會結社自由」是憲法保障的權利,不應該由行政機關去作審核,不應該由執政者
決定什麼活動可以集會,而什麼活動不行


行政機關沒有這樣的權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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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具體理由:

摘自1106「野草莓學運」學生行動聯盟官網





  依據自由民主憲法的基本人權概念,威權時代制定沿用至今的集會遊行法已有諸多部分有違憲之虞,其中至少包括:

一、「許可制」違反比例原則違憲:
   集遊法第八條規定:「室外集合、遊行,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」,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之集會自由,且違反比例原則中「必要性」之要 求。對集會遊行采事前許可管制,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,而可採自由報備、事後追懲制即可,故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。

二、「行政刑罰」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違憲:
   集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,活動「首謀」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,最高可處「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」!如此將行政法規「刑罰化」的手段,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,包括 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:「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、遊行,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」,第四款規定:「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」,此等概括條款,既不明 確又過於廣泛,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,已違反大法官四四三、四四五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。

三、「缺乏公平救濟管道」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違憲:
 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、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,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。集會申請經拒絕後,雖可申復,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,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,非憲法之所許。

四、「禁制區」違反比例原則違憲:
   集遊法第六條規定「總統府、行政院」、「法院」、「國際機場、港口」、「重要軍事設施」、「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」、「官邸」…等地區,不論集會遊行和平 與否,一律禁止,連申請許可之機會接無,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,完全剝奪人民像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。特別是「總統府、行政院」等作為 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,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,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,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,。
  
上述條文皆有違憲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,應立即宣告違憲,以保障民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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希望借由我們的連署
讓我們的人民,無論什麼樣的言論,都有走上街頭的權利

而不會因為執政者,無法容許不同的意見
就不讓我們走上街頭

「我不讚同你的想法,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」

這便是我們的核心價值



感謝您閱讀完我們的主旨與訴求
更加感謝您支持我們的連署




麻煩連署的朋友們注意一下:

1、請大家留下完整個人資料並請勿重複連署
2、未填寫完整者,請重新連署一次,感謝您


1106「野草莓學運」學生行動聯盟 敬上



 

發起單位:1106「野草莓學運」學生行動聯盟

 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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